一、智慧財產權的個人保障與社會發展衝突時,您個人意見為?
(一)著作權制度乃是以透過保障創作者對其作品之專屬權利,以提供其經濟
上利益,最終達到促進社會文化整體發展之目標,然而保障創作者之專
屬權利會阻礙其他人使用該作品之機會,反而對文化的流通與再生造成
困難。因此著作權法之主要宗旨就在於界定哪些作品可以獲得著作權保
護,以及所謂著作權保護之實際權利範圍有多大,該作品中有哪些部分
是可以自由使用的,哪些部分是必須獲得著作權人同意才能使用的。
(二)就如教科書第二章開頭所引之案例,其法律分析上應注意者包含兩點,
一是歷史著作之作者可以主張,其著作權在創作完成後就受到國際性的
保護,並不以在哪些國家出版發行為前提才受到該國之保護;其次是暢
銷小說援用其歷史理論作為創作基本元素,究竟是使用到歷史著作之表
達形式,或者僅是借用其觀念。該案例的法院判決是認為,小說和學術
著作在表達形式上有很大的差別,小說作者不會是直接抄襲歷史學者的
表達形式,而僅是借用其觀念,而著作權並不保障作品中的觀念,因此
歷史學者敗訴。
(三)同樣的事情,寫成小說可以因為劇情鋪陳的張力而成為暢銷書,若變成
學術理論則枯燥乏味之至。歷史學者寫了枯燥乏味的作品,就不應去主
張精彩小說所賺到的錢,對於這點,法院的判決是很有道理的。所以,
當智慧財產權的個人保障與社會發展發生衝突時,應該去界定哪些作品
可以獲得著作權的保護,以及所謂著作權保護之實際權利範圍有多大,
該作品中有哪些部分是可以被自由使用的,哪些部分是必須獲得著作權
人的同意才能使用的。惟有在這樣的調和之下,才能同時保障著作權人
的利益並兼顧整體社會發展。
二、民事賠償以彌補損害為原則。然,專利期間內,對於專利案件的求償權,
您認為賠償計算標準應為?
(一)專利侵權訴訟是維護專利權所不得不然之手段,且經常成為商業競爭之
工具,亦即藉由訴訟阻礙對手進入特定市場之時機。專利侵權訴訟之審
理涉及非常複雜之技術比對,因此法院高度需要專家之協助,此在國內
外專利實務均是如此,只是引入專業意見之機制有所不同。我國成立智
慧財產法院後,透過法院配置之技術審查官某程度可協助法院判斷技術
專業問題,但同時應注意維護當事人之程序保障權。
(二)專利侵權所產生之損害賠償責任,基本上與民法一般侵權行為之原理並
無不同,只是專利涉及抽象技術,且該技術之市場價值甚難認定,因此
專利法特別規定有計算方式以供專利權人主張。我國司法實務過去經常
以民事訴訟法之權限酌定損害賠償金額,然其酌定之計算依據卻未必明
確或合理,當事人應注意蒐集所有對本身有利之產品、技術相關市場資
訊,以利在訴訟上主張增加或減少賠償金額。
(三)專利權受侵害確定後,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之計算方式,依據專利法第
97條之規定,內容如下:
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,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:
一、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。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,發
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,減除受害後實
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,以質對差額為所受損害。
二、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。
三、以相當於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所受損害。